以案说法有两个人做担保 凭啥只告我一人通讯员 陆世良 叶诗靖 本报记者 李道演
案件回放 2006年8月24日,衢州人赖某向姚某借款30000元,并由赖某的妻子徐某和朋友厉某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赖某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和余息至今没有归还。 事后姚某了解到,赖某欠下了许多债务,夫妻二人根本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本息。于是,姚某于2008年7月9日向法院起诉,将作为担保人之一的厉某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厉某一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余息。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厉某感到十分困惑:借款人不是我,钱也不是我用掉的,担保人也非我一人,姚某凭什么就单独告我一人?厉某由此感觉非常委屈。 2008年8月5日,开化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厉某偿还原告姚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姚某与厉某、徐某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没有规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根据规定,保证人厉某和徐某均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姚某可以要求债务人赖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厉某、徐某承担全部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据此,厉某与徐某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债权人姚某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